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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慈善总会物资及服务 采购管理制度

2024-01-01 00:00

瓦房店市慈善总会物资及服务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瓦房店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程序,节约采购成本,充分发挥物资的使用效能,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瓦房店市慈善总会章程》等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会各部门办公设备、日常用品以及捐赠项目所涉及的采购货物和服务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节能产品,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的服务工作原则,既要做到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四条  物资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五条 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和审批程序,按照预算计划,并通过先报批、审批后购买的原则,未按预算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

  第六条 采购物资时各部门需先提出书面采购申请,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采购申请由办公室汇总审核,报总会领导批准后执行物资采购。数额较大的采购申请需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一)采购物资。一律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总会自用办公用品及服务根据需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和管理。    

  (二)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采购、验收、出入库登记管理,采购大宗物资,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一般物资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询价、议价、比质、比价,在比价过程中,严格执行同类的企业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信誉,择优确定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完成后,由办公室与采购人员一起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入库登记。 

第七条 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资的,财务一律不得报销与拨付款项。

 

第三章 物资验收入库管理

  第八条 物资入库,办公室与采购人员要与交货人、质检员办理验收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是否与计划采购及购货凭证相符,并按验收单上的要求签字,以履行其职责。

  第九条 验收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单位负责人,并做好记录备案,分清责任,责任不清时严禁验收入库。

  第十条 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严禁接收,如出现工作失误或故意验收,验收人员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对托收而货未到,或货到发票未到,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尽快查实情况。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申请支付采购资金。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问题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应签订补充附加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所有总会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建档立帐,逐一清点。

 

第四章 物资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物资保管人员应严格按照先办理出库手续后出货的原则,严禁先出货后补办手续和白条。总会自用物资由办公室登记造册,领用时须办理出库手续;用于捐赠的货物,捐赠时项目负责人或发放人应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物资入库后要及时登记帐薄,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按月进行盘点,盘点表要每月及时交到财务人员手中备案。

  第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资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审核每一笔招标比价业务的完整性,单据是否合规,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备,付款是否有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   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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