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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4-01-01 00:00

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项目管理,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是指总会按照章程针对社会弱势群体开展的专项救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会开展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立项原则。总会所立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符合《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助医助残、助学助教、安老救孤、救灾救难等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优抚、文体、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益活动领域。

第六条  立项程序。总会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范围之内,根据立项原则,在进行深入社会调研的基础上,拟定慈善项目,必要时组织由专家参加的评估组进行立项评估,撰写可行性《项目方案》。

第七条 项目方案。项目方案应具有以下内容:①项目名称;②项目背景;③项目资金;④救助对象;⑤救助标准;⑥实施时间;⑦救助程序;⑧监督机制;⑨项目评估。

第八条  立项审批。《项目方案》须提交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生效。对重大慈善项目,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要遵循项目救助程序,杜绝违规操作,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厉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要专业化管理,指定项目专职人员承担项目的管理和执行,审核后报请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时对项目的审计负责。

(一)对符合常规项目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项目方案要求执行。 

(二)对临时性救助项目,受助人需递交:①申请书;②低保证复印件或街道、社区、单位工会出具的家庭贫困情况说明原件;③出院小结或诊断书;④药费单据;⑤身份证复印件等,意外事故和灾害的受助人还需提供相关照片和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

(三)对临时性扶贫类项目,受助方需提交:①申请书;②资金使用预算或计划书。

(四)对临时性公共设施及产业扶贫类建设项目,受助方需提交:①申请书;②项目预算表;③项目施工前及预期照片;④项目承建相关材料(如招标书及承建合同等复印件)。项目资金拨付以开工时支付50%、完工时按决算额支付40%、预留质保金10%直至一年无质量问题再拨付为原则,捐赠人另行约定的除外。项目结项时需提交决算书、完工照片、质检报告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与受助方签署项目实施协议书约定相关事宜。

(五)对临时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选定,捐赠方指定与其无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可尊重捐赠方意愿执行;捐赠方没有约定的,由受助单位依法定程序执行。

(六)对省、市下达项目,要按照方案和通知要求,报请会长办公会议会签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跟踪监督。项目实施要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项目部要组织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随时向总会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捐赠方监督。项目部要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捐赠方反馈,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总会开展的慈善项目均采取公示制,从项目立项到服务管理及项目资金的使用,均采取规范、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  

第十五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十六条  项目资料归档范围包括:立项调研材料、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或意向书、会签单、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审批材料、举行项目仪式议程、项目预决算材料、项目照片等。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工作各部门要选定专人负责整理,年底移交综合部保管。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归档登记和借阅登记制度,对借出的项目档案及时催还,以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十八条  项目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或已经完成执行目标时,总会将根据捐赠协议和项目方案要求终止该项目。

第十九条  在捐赠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总会有权终止项目:

(一)捐赠方出现违约行为;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法规的变化,当项目目标、宗旨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捐赠方无法做出必要调整。

第二十条  对于上一条情况,总会与捐赠方协商在确保受助人利益的前提下,将项目余款或物资用于类似慈善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止工作完成后,总会通过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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