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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00:00
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财务管理,使财务收支更加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管理和运用,对总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维护总会财产完整,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总会建设和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条 总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办公室是总会进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总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总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总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总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条 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总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由办公室会同业务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预算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获得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六条 凡向总会进行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填写捐赠登记簿,并建立捐款人信息库。通过邮局、银行向总会进行的捐赠,应留存邮局、银行汇款单复印件以备查。
第十七条 所有募集的捐赠收入,均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按需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各类专项基金,要分别设立专账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按照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救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救助计划。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要主动递交真实完整的原始单据,按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批示权限审批、报销。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更正、补充。
第二十三条 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在取得公募资质的情况下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总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3%。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发放救助款等使用,其他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五条 较大数额支出原则上使用转帐支票。领用时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收款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报销。
第二十六条 如支票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购买《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必须做好登记。收据存根联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各项资金、基金管理严格按照《慈善法》和本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对救助的资金,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监督,评估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对受助人未按规定使用或违反使用规定的,须减少、停止或收回。
第二十九条 总会应本着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监事会应对资产运作实行监督以规避风险。
第三十条 年末应对各项资金进行清查,进行应付及应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三十一条 单价数额较大,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列入总会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建账进行核算、编号管理,应加强对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的管理,对需报废及报损的应按批准权限及时处理,以达到账账、账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毁、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用具及办公用品等应做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均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 总会接收的捐赠物资在调拨使用时,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在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现,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慈善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总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和报表编制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七条 总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九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产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章程》规定每年在总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总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