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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4-01-01 00:00

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义工、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总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总会的基本组织信息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信息,通过总会自有媒体、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信息公开原则

第三条  总会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得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总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第五条  总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自有媒体、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总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三)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总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

(三)下设部门、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与本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总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总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发生重大资产变动或者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八)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

(九)按年度公开在总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十)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十一)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公布变更的情况。

第八条  总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式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总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第十条  总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在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总会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总会以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总会官方网站、总会微信公众号为主要信息公开媒体,也可通过《瓦房店慈善》及大众媒体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  总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由各部门抽调专人负责具体信息公开工作,组成信息公开工作小组;

(二)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经各部门负责人及总会秘书长、会长确认后公布;

(三)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对已披露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信息公开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秘书长为总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整理、上报和保存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秘书长、会长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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