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大连瓦房店慈善总会!!!

→ 关于我们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最新项目更多>>

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24-01-01 00:00

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有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由捐赠方出资,启动资金达到规定数额,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并由总会批准设立的以支持慈善事业、开展慈善项目和活动为目的、专款专用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总会专项基金的相关方应认真学习实践“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坚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严禁有任何损害国家主权、利益和安全的行为,严禁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谋取私利。

第四条  总会及其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总会设立专项基金应坚持质量效益优先、数量服从质量、规模服从社会效益的基本原则。专项基金业务领域应当与总会业务范围相符,聚焦主业,避免宽泛、模糊。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皆可向总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捐赠方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捐赠方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正常运营且具有良好信誉。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总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专项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第八条  专项基金由总会项目部负责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字样或内容,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部应对基金设立的必要性、运作可行性、管理可及性、风险可控性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捐赠方与项目部协商,经总会会长办公会审批,会签档案要妥善保管。依据规定涉及重大事项范围的,需按《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备案后,总会和捐赠方需签订专项基金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合作期限、捐赠金额、捐赠方式及用途;

(二)活动开展对象、捐款使用方式、管理费提取比例;

(三)各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终止条件、剩余财产处理方式;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协议签定后,捐赠方应在规定时间按照指定方式将捐赠款汇入总会账户。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总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方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二)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三)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做好捐赠资金的使用;

(四)依法依规做好专项基金信息公开,接受相关审计。

第十四条  捐赠方向总会捐赠资金设立专项基金,均按规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总会对专项基金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所有捐赠资金须全部进入总会账户。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程序为:

(一)拟定方案。由项目部负责拟定专项基金项目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总会相关规定进行会签审批。

(二)审核。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符合《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规定要求的,应按规定上报审核备案。

(三)实施。项目部根据总会审批同意的方案内容实施,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不得指定总会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项目涉及第三方实施单位的,应及时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分工落实。

(四)检查。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捐赠方、总会及第三方实施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联合或者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并整改。

(五)跟踪回访。捐赠方与总会对慈善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回访,根据回访结果及时完善项目执行方案,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项目部应妥善保存开展慈善活动的相关资料,并做好建档立卷工作。

(六)信息公开。对于专项基金所涉及的设立和终止信息、开展募捐和公益项目的信息等应全面及时披露。

(七)审计与评估。对捐赠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与评估,各方均应认真配合落实。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开展任何项目、活动、合作、救助等,必须秉承“一事一报”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报总会领导会签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必要情况下应与相关合作方签署风险承诺书。严禁打着总会或总会专项基金的旗号,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或开展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欺诈行骗等非法活动。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的所有项目、活动,发起方需与总会独家开展合作,避免出现与营利性机构或其他公益机构的项目、活动相混淆的情况;如需以专项基金名义与第三方开展合作,经总会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所开展项目、活动的相关资金需全部在总会收支。

第十八条  在总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应严格按照《慈善法》规定,经双方协议以不高于捐赠额10%以内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具体比例或金额,需在捐赠协议书中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不具有公开募捐的资质,如需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经总会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备案。公开募捐活动应严格根据批准文件开展。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应充分使用总会官网、总会微信公众号等自有媒体进行宣传。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基金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民政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审计结果要在总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

第二十二条  在专项基金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应加强对专项基金运作情况的预判和动态跟进,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应注重风险防范和处置,及时化解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法律风险、舆论风险、国际交往风险等。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捐赠方有权向总会查询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总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四条  总会及时督促捐赠人按照协议规定交付捐赠财产。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否则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总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总会每年定期对专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于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予以终止,并做好终止后续事宜。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续约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合作期满的,双方如需续约,应在协议到期前1个月内,就相关事项共同协商后签订续约协议。不续签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总会将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的资产,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协议未明确规定的,由总会统一用于重大突发事件救助、乡村振兴或与该专项基金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项目。

(一)专项基金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或已经完成捐赠目标的;

(二)因国家政策制度调整,专项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

(三)专项基金符合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终止情况的;

(四)其他符合终止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前,必需清理存货、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适时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确保房屋租赁押金退回。有固定资产的,持有的固定资产应当交回总会统一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清算之日起一周内,合作方与总会签订终止协议,或者通过电子邮件表达终止意向,办理注销手续。专项基金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瓦房店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瓦房店慈善总会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钻石街60号 邮编:116300

联系电话:0411-39108777

辽ICP备2025049036号

技术支持: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