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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慈善法 开创发展新局面-----作者:王民善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7-1 9:32:55  【打印此页】  【关闭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今年316日审议通过的慈善法将于9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慈善事业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推动我国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笔者在这里谈几点学习慈善法的粗浅认识,与大家一起讨论和交流,以期引来更全面更深刻的思考。

 

慈善法扩大慈善内涵,形成了“现代大慈善”的发展导向。法律在慈善传统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内容之外,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纳入慈善活动范围。法律到此还未封口,又加了一句“其他公益活动”。慈善内涵这种开放性和广泛包容的界定与推动发展“现代大慈善”的思路高度吻合,为扩大慈善活动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开辟了慈善事业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完全可以拓宽眼界,放开手脚,堂堂正正、理直气壮地大力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法明确捐赠财产多元化,为开发利用慈善资源搭建了大平台。法律突破了以往捐赠“货币和实物”的传统模式,提出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这呼应了捐赠者的“慈善消费”需求,使公众参与慈善有了更多的选择。房产捐赠、股权捐赠等反映了慈善捐赠的发展趋势。我们应学习与知识产权、股权、证券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审时度势,积极作为,创造条件,配套政策,打开便捷的通道,为各种财产捐赠提供较为完善的服务。

 

慈善法创设慈善信托,为扩大慈善资金来源打开了新通道。法律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这就使企业或者个人可以用信托的方式,为慈善提供资金支持。受托人可按照约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使信托资产保值增值。慈善信托很可能会成为新形势下发展慈善事业的新增长点。我们应抓住机遇,大胆解放思想,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探索开展慈善信托,让慈善基金保值增值。

 

慈善法提出拓宽合作领域,扩大了合作对象群体。法律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同时明确了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个人求助及剩余财产处理的界定,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应持积极态度,只要合法、正规、出于慈善目的的组织以及有资源、有能力、有慈善意愿的个人,都可以本着双方志愿和权责分明的原则,积极开展合作,既帮助其实现慈善愿望,又增强慈善组织开展公募力量。同时也要慎重,对合作组织的资质、信誉、目的等认真考察,精心设计合作方案;对合作个人可能更复杂一些,考察应更加细致。要强化合作过程中的监督和把控,坚守合作底线,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慈善法明确网络募捐,为方便公众小额捐赠提供了广阔空间。法律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这实际上肯定了网络劝募的合法性。通过互联网开展慈善“众筹”是慈善募捐的趋势和方向,既搭建了“人人慈善”的爱心平台,又极大地方便了公众的慈善捐赠。我们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把“互联网+慈善”做大做强,调动公众参与慈善的热情,促进慈善工作更加现代化。

 

慈善法明确捐赠抵税结转延时,为企业参与慈善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法律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出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对企业慈善捐赠享受税前扣除的比例,在仍坚持12%的同时,对超出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计税时扣除,这是对企业慈善捐赠的重大激励。此前,国家政策允许企业当年捐赠抵扣税超出部分可以在第二年抵扣,这次法律规定延时到第三年,这是政府“让利”、企业“得利”,有利于促使大额慈善捐赠增多。要向社会广泛宣传慈善法,让更多企业了解和认知慈善捐赠的“好处”,从而积极参与慈善。

 

慈善法明确签订书面捐赠协议,进一步规范了慈善捐赠行为。法律规定,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等等。应当看到,随着慈善进入全面法治时代,协议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突出,它在很多方面成了判定慈善行为是否合法的要件,成了应不应该享受超出法规限定权利的法律依据,成了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能在起诉或应诉中决定胜诉或败诉的关键性法律证据。也就是说,协议的每一项条款,都可能会在关键时刻起到法律条文的作用,而这又是法律所赋予的。因此,我们应该以极其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协议,在项目宗旨、运作方式、责权分割、管理费用、免责条款、善后事宜等协议要点方面逐一推敲,精细审阅,严格把关,不留隐患。

 

慈善法整合信息公开平台,将有力推进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建设。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息公开可以概括为“一个制度、一个平台、两个公开、两个告知”,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政府部门、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告知。如此系统严密的信息公开体系,目的在于满足公众对慈善的知情权,建设透明慈善玻璃口袋,促进慈善公信力建设,从而激发公众在放心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参与慈善。

 

慈善法确定慈善日,将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法律规定,每年95日为“中华慈善日”,这与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慈善日”是一致的。联合国选择95日为“国际慈善日”,是为了纪念199795日在印度加尔各答逝世的特里萨修女,她毕生从事慈善事业,救助穷人、病人、孤儿及垂死之人,包括为最贫穷的人和无家可归者提供收容所和家,得到全世界的认可并广受好评。1979年,她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联合国设立“国际慈善日”,旨在客观认识并动员全世界人民、非政府组织和利益相关者通过志愿者和慈善活动帮助他人。我国设立“中华慈善日”,就是要大力弘扬中华慈善文化,提升公民的慈善意识,营造良好的慈善社会环境,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发展。

 

学习贯彻慈善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来说,既是约束、监督,又是保护、激励。慈善法与现行做法没有大的矛盾,执行慈善法也不存在障碍。慈善法有很多制度创新、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需要我们结合实际,深入研究,贯彻落实。我们既要依法规范,又要大胆创新,努力开创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信息来源:瓦房店市慈善总会     图文编辑:姚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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