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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募捐须有法律授权-----作者:刘永伦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6-7 9:05:31  【打印此页】  【关闭

  

    日前,瓦房店市市慈善总会组织义工骨干学习《慈善法》并进行讨论。他们讨论最热烈的当属慈善募捐的资质问题。以往,有些义工群体基于扶危济困需要,曾有过面向社会公开募捐的举动。现在,《慈善法》对募捐活动包括募捐资质做出了规范,义工们对此格外关注也在情理之中。为此,本文愿就如何理解和把握募捐有关规定,与义工朋友进行探讨和交流,以便科学调整服务范围和活动内容,更好地开展义务服务。

 

    慈善募捐是“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是开展慈善救助的基础和前提。这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极强、社会关注度极高的财富再分配活动,不是谁都可以涉猎的。过去,由于相关规定不是十分严密,导致一些组织或个人随意向社会发起公开募捐,不仅对慈善机构的募捐活动形成冲击,而且对慈善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造成干扰。更有甚者,还有极少数不法之徒借慈善救助之名,行骗财敛财之实,给慈善事业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新颁布的《慈善法》对慈善募捐的实施主体和活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鲜明地亮起了“绿灯”与“红灯”。

 

    募捐须有合法资质。《慈善法》规定,只有取得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募捐实施主体必须是慈善组织。而要成为慈善组织,则须具备三个要件:(1)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2)符合“有宗旨、有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组织名称和住所、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等法定条件;(3) 组织形式为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等。这三类机构如果是在《慈善法》颁布前设立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二是募捐实施主体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同时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经过审批许可,方能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慈善法》一方面,敞开了慈善准入的大门,只要符合条件,经过注册都可成为慈善组织。另一方面,要想成为慈善组织尤其要取得募捐资质,还需积聚条件,强化内功,不具备法定要件则难以如愿。目前,我市只有市慈善总会具备公开募捐资格。

 

    公开募捐须依法而行。慈善募捐有两条途径: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群体的定向募捐。《慈善法》对公开募捐设立了五条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定募捐方式。慈善组织可以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拍、义展和慈善晚会,通过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或其他方式(如 “慈爱月”、“慈善日”活动)进行公开募捐。二是限定募捐区域。慈善组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或举行义演义拍义展等,应在登记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如果跨区域募捐,须到募集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三是限定募捐信息发布平台。慈善组织如果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须到国家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且要 “验明正身,其他平台则“禁止通行”。四是报备募捐方案。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之前,需将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募捐地域、募捐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善款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等内容制成方案,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否则“不予放行”。五是须在募捐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和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事项,否则“寸步难行”。

 

    定向募捐的范围虽然比较狭窄,但《慈善法》也做出约束性规定。首先,实施主体也须是慈善组织。不过,其募捐资质自登记之日起就已具备,不必经历两年等待。其他组织或个人则不具备这个资格。其次,定向募捐的对象应当是该慈善组织的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理事等,也就是只能在本组织的圈子内发起,不得向外扩展。再是,须向募集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集财产的用途。第四,不得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

 

    针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紧急救助活动,《慈善法》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这就明确昭示,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救灾活动,都应当在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像过去一窝蜂式盲目行动所造成的扎堆救助、重复救助、不对路救助或无效救助甚至是添堵添乱现象,将得到遏制或纠正。

 

    “法无授权不可为”。《慈善法》第十一章第一百零一条对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组织或个人以及骗捐诱捐还作出了处罚规定:除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退还或由民政部门收缴违法募集的财产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外,还要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至于假冒慈善组织或慈善名义骗取钱财的,则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此,任何人都应心存敬畏,不可随意或任性地去触碰它。

 

    那么,义工组织或个人在救急扶危、扶贫帮困和公益事业建设方面,应如何发挥作用呢?《慈善法》不仅在第一章“总则”中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一些条款中还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就开辟了一条特殊的募捐通道。瓦房店市慈善义工以前在这方面也有过不少尝试,像星火联盟义工队为蓝嘴唇幼童的募捐、快乐义工队为一对患癌症义工夫妇的募捐,都是经过市慈善总会同意并管理善款,既顺理成章又实现了救急解困的愿望。义工组织或个人还可以采取在慈善机构建立“小型、微型慈善基金”方式,实施定向或专项扶贫,这应是一种极佳的募捐合作方式。再如第一百一十条关于“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的规定,也为打造“人人可慈善”的社会氛围提供了广阔空间和法律支撑。

 

 

 

 

 

 

                                                                 信息来源:瓦房店市慈善总会        图文编辑:姚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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